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4277W,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3207444F,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通州区君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9109726Y,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祎菲,总经理。
****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通州区君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12民初4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通州区君瑞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804946元及相应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804946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4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曾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