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03执48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3207444F。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开发区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兴路32号2-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3402782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138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691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