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尚不足清偿本案案款;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海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海昌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