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上诉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