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2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246524.5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已轮候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海县××路××楼××室房产,目前正在另案处置中。查封***名下苏J××车辆、苏J××车辆,但目前尚未扣押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广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