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4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22楼A区0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糜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周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