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1673号
原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20922753211611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糜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地,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532693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20922674421653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港经济区颐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原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锋
人民陪审员吴诚
人民陪审员马月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