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191号 申请人: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900号3幢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