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1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900号3幢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