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1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900号3幢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