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191号之二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900号3幢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4元,减半收取计10,6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57元,由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