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191号之二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900号3幢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民营创业园创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4元,减半收取计10,6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57元,由原告上海广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