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20-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设立登记。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长香路199号(丹徒实验学校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及第三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徒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请求:请求撤销(2015)徒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申请理由:。1、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及第三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伪造再审申请人公司印章,未征得再审申请人同意,擅自签订调解协议;2、因**非法成立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撤销行政登记决定书,撤销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2015)徒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5日签收,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现再审申请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未能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