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1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根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长香路**徒实验学校南侧)。

法定代表人:江祥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iv>

法定代表人:陈国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陈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徒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973494.5元。

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财产以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对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629.5元,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财产以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即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国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