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573号之一

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3235648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已为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行为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缪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