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41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3235648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3590G,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0)苏0581民初4143号之一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缪璐
书记员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