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139某某与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13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少峰,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与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已达成和解,故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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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