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龙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无锡市龙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508843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391544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12320214466369723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负责人:*群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龙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