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503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海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