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503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海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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