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45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391544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陆朝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商务大厦11室。
法定代表人:周琴妹。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5045518X3,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汇融广场2-402、502、602、702、801、901。
法定代表人:黄际洲。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蒋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