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2799号
原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391544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陆朝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商务大厦11室。
法定代表人:周琴妹。
被告: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5045518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汇融广场2-402、502、602、702、801、901。
法定代表人:黄际洲。
原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款已由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逢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