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695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391544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陆朝新。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
被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黄××。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