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俊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