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6813号之二
原告: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16号(射东八组)。
法定代表人:朱晓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明,该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
被告:盐城兴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城洲盛商贸城25号楼3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斌,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兴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玉 国
审 判 员 杨 汉 华
审 判 员 邵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郁玲书记员姚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