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3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晓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都劳人仲案字2021第10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执行人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叁角贰分(¥133981.32),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60元,护理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医疗费9208.82元,经济补偿金1957.5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威尔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981.3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红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