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工大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0678号
原告: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邓高路**。
法定代表人:施海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清之华园**。
法定代表人:陈芸。
原告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江苏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唐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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