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318
申请人:王**,男,汉族,1985年7月3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海,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06883,住所地徐州市大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海,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3924283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成、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王**提供了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