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318号
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3924283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广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成、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3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海,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06883,住,住所地徐州市大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海,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提供120万元现金汇至本院执行账户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在诉讼保全中所有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