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33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海,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3924283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广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亚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33元(已交纳),变更收取25元,退回原告***146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35.4元(已交纳),变更收取25元,退回反诉原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6510.4元。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韩 强
人民陪审员  曲玲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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