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392号之一
原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上河居委会工商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需要审计,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金亮
审 判 员  孙海洋
人民陪审员  房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