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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1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