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214号之一
原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上河居委会工商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