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3民初269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上河居委会工商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渺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9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