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3民初269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上河居委会工商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渺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9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