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91执2090号
申请人奥加诺(苏州)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3939928Q,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港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福岛敏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嵬,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52675979,住所地无锡新区新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斗山,该公司董事长。
奥加诺(苏州)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加诺公司)与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德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奥加诺公司支付款项8098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4.75%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3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176元(此款已由奥加诺公司预交),奥加诺公司负担15000元,由德鑫公司负担73176元,德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部分向奥加诺公司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德鑫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奥加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724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德鑫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768.31元,扣除执行费5300元后已依法将342468.39元发放给奥加诺公司。本院还查封了奥加诺公司硅片5万片,多晶太阳能板300万块。本院已将德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执行到位342468.39元,尚有8381649.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2017年4月11日,本院受理了无锡星洲工业园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德鑫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奥加诺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德鑫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奥加诺公司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华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