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水处理有限公司、欧司朗光电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知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上海辰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星公路180号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港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须田信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嵬、***,上海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司朗光电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庆南路以东、锡东大道以西、锡勤路以北地块(锡勤路57号)。
法定代表人KHOOSWEELE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辰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源公司)与被告***(苏州)水处理有限公司、欧司朗光电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辰源公司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氮气密封水箱”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220406811.8),但上述专利权在诉讼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辰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驳回。如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辰源公司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辰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上海辰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苏强
代理审判员酆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陶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