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锡昌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8059号之一
原告:涟水县锡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涟徐路新世纪装饰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兴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涟水县锡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涟水县锡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锡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县锡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铭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