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6365号
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71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8号3009-3011室,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审理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江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宋毅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