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02执5539号
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苏0102民初11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18)苏0102民初119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足额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