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3959号
原告:***扬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张良宫综合楼3-1-108。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阳,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宇,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四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6元,保全费1033元,共计2209元,由原告***扬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文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