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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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5124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1971年06月0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四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133643。
法定代表人:夏泉。
申请执行人**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