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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5124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1971年06月0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四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133643。
法定代表人:夏泉。
申请执行人**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