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7053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茂,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帆,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33643W,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四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