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7053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茂,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帆,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33643W,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四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