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3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33643W,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君泰国际C栋十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琴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施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