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930某某与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3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33643W,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君泰国际C栋十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嘉朗都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琴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施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