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315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
法定代表人:顾文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岚,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洋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礼堂203-43室。
法定代表人:蓝明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椿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声扬,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安市金顺安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甘棠镇中国海峡大茶都34#204。
法定代表人:郑清法。
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洋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连江县洋江建材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福建省洋江建材有限公司,同时本院依法追加福安市金顺安海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季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