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
法定代表人:顾文青。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
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5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0万元、违约金840241.69元,合计3640241.69元。支付的具体时间及方式: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该款由被告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圭塘支行,开户账号:73×××02);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80万元,该款由被告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虞支行;开户账号:10×××52)。如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放弃剩余违约金790241.69元;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除应全额支付违约金840241.69元外,还应另行支付以货款280万元中实际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且原告可就货款280万中实际未履行部分、违约金840241.69元及后续违约金、诉讼费25513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上述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再无经济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49元,合计25513元,由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圭塘支行,开户账号:73×××0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传龙
审 判 员 邱振华
审 判 员 温晓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照勇
书 记 员 孙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