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220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华青路。
法定代表人:屠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绶翔,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雨,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
法定代表人:顾文青。
被告:常熟市徐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菊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常熟市徐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奎
人民陪审员 戈惠琴
人民陪审员 顾卫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