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201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华青路。
法定代表人:屠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绶翔,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
法定代表人:顾文青。
被告:常熟市徐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菊雁。
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常熟市徐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朱文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