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3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461210XU,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
法定代表人:顾文青。
委托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4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给付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71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1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3元、保全费1511元,合计3644元,由常熟市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24元,由***负担28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600元,扣除执行费2215元,余款2038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8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8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4361.86元及违约金,已执行到位2038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2民初14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徐振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