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9140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三圩头村(原钱家坝村七组)。
经营者:卞汉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39号(东风商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韩郁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与被告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计2920元,由原告通州区先锋镇宏发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素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汤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