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巴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巴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6民初34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巴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巴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871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