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亮,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2259.7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332259.7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400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付400000元,余款532259.7元于同年11月30日前付清。若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及案件受理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09元,由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三新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48568.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1348568.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588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8月18日、10月10日、11月19日,2021年1月1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1年8月23日、2022年1月19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611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22725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应收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应付款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正由法院审理中,暂无法扣留提取。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1年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222725元(含案件受理费),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扣划到部分款项。此外,除因存在争议,暂无法扣留、提取的应收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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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