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9897号之一
原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803元,由原告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