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恢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执恢928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