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恢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鸿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执恢928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婕